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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找理由拒还欠款,你看法官答应不?

发布者:彭梦霞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6日 14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王某1与Q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案外人王某2原系Q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7月 14日,王某1在微信中向案外人王某2提出“借 20 万周转一周、一周后资金宽松后前面的息一起给了、打私人账户、备注借款”等,王某2回复“尽量来安排、让财务联系”等。后Q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1出借 100.000 元,王某1将借条通过拍照微信发送给Q公司财务。王某1认可Q公司向本庭提交的借条打印件的真实性,表示系其本人于 2021年7月 14日出具,原件没有交给Q公司,拍照发送给Q公司财务人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
2021年 9月7日,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2在微信中要求王某1还款,王某1表示“31 号过后、应该本周内有回款”等内容。2021年9月 10日,王某1向Q公司偿还 50.000 元。2021年 9 月29日、2022 年 1月28 日,Q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2多次在微信中要求王某1还款。王某1抗辩称Q公司向其借款是因为王某1之前为Q公司业务支出了费用,且剩余的 50.000 元用于为Q公司购买办公桌椅、承担业务往来上的烟酒费用等,并向本院提交2020 年 10 月、2021年3 月、2021年 4 月、2021年 5 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收据复印件 (时间为 2020年 10 月 10 日、2021年5月10日)等子以证明。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85%。



【诉讼请求】
1、判今王某1偿还Q公司借款本金 50.000 元;

2、判令王某1向Q公司支付逾期未还款的利息,从2021年9月7日起暂时计算至 2022年 6 月 15 日止,共计 1.444 元,实际利息损失计算至王某1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今王某1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合保全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Q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借条虽为复印件,但王某1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系其本人于2021年 7月14 日向Q司出具,故本院采信该证据。

王某1向Q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2明确表示要求借款,Q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1出借了款项 100.000元,王某1于当日向Q公司出具了借条,双方对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1抗辩称Q公司向其借款是因为王某1之前为Q公司业务支出了费用,且剩余的 50.000 元已用于为Q公司购买办公桌椅、承担业务往来上的烟酒费用等,但其向本院提供的收据均系复印件,且王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显示 50.000 元的支出均产生于本案借款之前,无法显示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故对于王某1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院以Q公司要求王某1还款之日即 2021 年 9 月7日确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1仅于 2021 年 9月 10日偿还 50000 元故对于Q公司要求王某1返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现Q公司主张以尚欠本金 50.000 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3.8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照准。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之日即 2021年9月8 日至2022年 6月 15 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为 1.481.99元(50,000 元x3.85%/年=365 天/年x281 天),Q公司仅主张为1.444 元,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对Q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Q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

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Q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 2022年6月15日的利息1.444 元;
三、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Q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 年6月16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 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的标准计算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86 元,减半收取计 543 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

彭梦霞律师,女,现为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在诉讼和非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