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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高利息是否应该支持?

发布者:彭梦霞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1110日原告向被告一出借款项300万元,双方于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二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元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借款本金是否应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二、被告已还的56万元利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应该予以扣除?三、被告二公司的保证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四、律师费15万元是否过高?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属于“砍头息”,应该按照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二、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现已失效)三、关于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第?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本案中部分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公司的担保合法有效;且实践中,公司公章普遍由法定代表或执行董事或经理负责管理,《借款合同》签订时案外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推定《借款合同》上的公司公章系在案外人真实表意下加盖,属于单独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无需股东会决议,该公司的担保合法有效,应对本案债务人所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公司的担保未能提供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亦不存在无需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故《借款合同》中涉及该公司的担保无效。因该公司实施的担保行为以及原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行为,对于担保无效均有过错,且《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共同保证责任份额,该公司最终由法院酌定承担二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四、《借款合同》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的约定,合法有效,律师费15万元亦基本符合律师代理市场行情法院依法应该予以支持。


彭梦霞律师,女,现为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在诉讼和非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