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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如何合法“请走”捣蛋股东?上海律师胡鹏解读

发布者:胡鹏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6日|分类:公司法 |725人看过

一次有效的股东会表决,1%的小股东也能将99%的“空手套白狼”大股东扫地出门。

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小企业,引入新股东增资至1亿元。新股东豪旭公司认缴9900万元,持股99%。完成验资后的第三天,9900万元资金神秘消失,经调查全部被抽逃。

愤怒的小股东合计持股仅1%,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持股99%的豪旭公司投了反对票,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名决议有效,被除名的大股东没有表决权。




一、股东除名的法律武器: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股东除名制度是化解公司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机制,具有警示与惩戒不良股东、维系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重要作用。胡鹏律师指出,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实务中法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作为裁判依据。

该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胡鹏律师特别强调,股东除名是对股东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必须严格满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履行催告程序”和“有效股东会决议”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上海法院在(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案件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为上海企业处理“空股股东”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实体要件:什么情况下才能除名股东

1 除名事由仅限于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胡鹏律师提醒企业经营者,股东除名事由有严格限定。根据司法实践,只有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才能被除名,部分出资或部分抽逃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案例中((2021)沪0116民初14414号),公司以股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作出除名决议。金山法院判决认为:

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的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事由中,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

胡鹏律师提示,即便股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违反竞业限制、侵占公司财产等,公司也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得直接剥夺股东资格

2 认缴期限未届满不可除名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胡鹏律师分析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时指出:

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不得以未出资为由将其除名。即使通过股东会决议提前出资期限,也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该决议对反对股东不发生效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自贸区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案中也持相同观点:出资期限提前涉及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通过多数决予以提前




三、程序要件:如何操作股东除名

1 前置催告程序:给股东最后机会

胡鹏律师指出,在作出除名前,公司必须履行催告程序。根据(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案件观点:

催告是股东除名的必经程序,即使股东已符合法定除名事由,公司仍要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

合理期限法律无明确规定,胡鹏律师建议不少于十五日,最好设定为三十日以上。在万禹公司案中,法院认为5天的催告期过短,但鉴于被除名股东早已知晓公司意图,最终认可了程序合法性。

2 股东会决议:关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

股东除名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但被除名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胡鹏律师结合(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案例解析:

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这是股东除名制度的核心规则。

上海二中院在万禹公司案中阐述了深层法理:“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3 表决比例: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

胡鹏律师提示,股东除名决议的通过比例存在司法争议

  • 三分之二说:认为除名导致减资或章程修改,需特别决议

  • 二分之一说:认为一般事项过半数即可

在(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折中观点:排除被除名股东后,剩余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胡鹏律师建议企业采用更严格标准,即被除名股东外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因为除名往往涉及减资和章程修改。




四、除名后的法律后果:减资或认购

股东除名后,公司面临注册资本减少问题。胡鹏律师提醒企业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在(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案件中,法院特别强调:“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胡鹏律师指出,实践中常因被除名股东不配合导致变更登记困难。当被除名股东拒绝签署减资文件时,公司可通过诉讼解决,但这会增加时间和成本。




五、给上海企业的操作建议

作为深耕公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胡鹏律师结合上海司法实践为企业提供以下操作指南:

  • 事前预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包括催告期限、表决方式等,但不得创设法定事由外的除名条件

  • 证据固定:对抽逃出资行为,通过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程序严谨:严格遵循召集程序(提前15日通知)、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等要求,必要时公证

  • 专业支持:进行重大股东除名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

胡鹏律师特别提示:股东除名是公司治理的“最后手段”,企业应优先考虑协商、股权转让等温和方式解决股东矛盾。

上海某泵业公司试图以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将其除名,金山区法院(2021)沪0116民初14414号判决明确:股东除名事由不能自由约定,仅限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法定情形。

股东除名后,公司面临注册资本缺口问题。胡鹏律师提醒,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公司必须及时办理减资手续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出资,否则债权人仍可追究责任。


公司治理如同精密仪器,每一个零件都必须各司其职。当某个部件成为故障源时,股东除名机制就是企业的紧急制动开关。胡鹏律师指出,上海企业要善用这一法律工具,严格遵循实体和程序双重标准,才能合法清除公司治理障碍,保障企业健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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