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云仙律师

  • 执业资质:1520520**********

  • 执业机构: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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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陶云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陶云仙,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某,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定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陶云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

2021年4月6日至同年8月1日,被告夏某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自营的威宁县富邦农业种子农药经营部赊购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并由原告将订购的农资产品运送到威宁县汽车客运站,由原告联系运输车辆运送到被告承包的蔬菜种植地,2021年8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货款94813元,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2021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夏某双方共同结算,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夏某,(身份证号:×××7758)由于生活所需,截止2021年9月9日,本人夏某尚欠王某(身份证号:41282219********)现金94813元人民币(大写:玖万仟捌佰壹拾叁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现履行期限届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813元;二、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夏某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某在威宁经营威宁县富邦农药经营部,被告夏某于2021年4月至8月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双方经结算后,被告于2021年9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4813元。并约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后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支付原告货款14800元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货物购物清单、涉案费用缴费凭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4800元货款,原告自认行为并未造成对被告不利,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80013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涉诉费用2438元,其中,有500元是原告在提交保全申请时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由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80013元。

2、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5元,保全费853元,由被告夏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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