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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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履行期要求取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者:邢忠鑫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1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某年11月份订立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瑞达电器集团于第二年的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恒通商场,每台价4000元,恒通商场向瑞达电器集团交付30万元定金。第二年3月,气象部门纷纷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被订购一空,且订价达4500元每台。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给恒通商场发了份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恒通商场为了防止瑞达电器集团向他人交付货物,于4月2日将瑞达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评析:

   (一)合同未到履行期要求取消,构成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是当合同期届满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而预期违约则是在合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约定于第二年5月份履行合同,而瑞达电器集团3月份向恒通商场发函声称无法履行,要求取消合同在客观上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明示预期违约。

    (二)恒通商场要求瑞达电器集团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本案中,因瑞达电器集团未履行合同,恒通商场要求其继续履约、不能履约赔偿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瑞达电器集团在提前收取定金后,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应当支付恒通商场双倍定金赔偿。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及题目可知,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三、总结: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返还双倍定金。若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权利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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