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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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未成年人抑郁休学期间涉嫌猥亵儿童罪,终获不予起诉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10日|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出生于2007年8月,案发时系浙江省某外国语实验学校高中在读学生。由于患有复发性抑郁症,案发前当事人正处于休学治疗期间,心理状态极不稳定。

2023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陆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双方保持了不当的网络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约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宾馆房间内,实施了抚摸被害人胸部、阴部及发生口交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2023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被抓获归案。面对指控,被不起诉人及其家属在第一时间陷入了极度的恐慌与无助之中,随后委托了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应对措施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敏锐地捕捉到了本案中几个极其关键的辩护切入点,并迅速展开行动:

紧抓“黄金救援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系在校学生,且正处于抑郁症复发的敏感时期。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重点强调了被不起诉人的特殊身体状况(抑郁症病史)以及其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提出,对被不起诉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其配合侦查及后续的心理矫治。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挖掘生理与心理特殊性,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于被不起诉人长期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且案发时处于休学期,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并促成了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这一证据成为了后续争取不起诉决定的核心依据之一,证明了被不起诉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未完全丧失,但确实受到了精神疾病的显著影响,主观恶性与典型恶性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主导民事赔偿,全力争取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深知此类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积极引导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正视错误,真诚悔罪。在辩护人的协调下,被不起诉人近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进行了足额的经济赔偿,并多次表达歉意。最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谅解书》,这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构建“教育挽救”辩护体系
被不起诉人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加之受精神疾病困扰,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其本质尚存良知,且已深刻悔罪,若给予刑事处罚将彻底断送其学业与未来,不符合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三、检察院不予起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指出:

法定从宽情节: 被不起诉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 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特殊身体状况: 鉴定意见证实被不起诉人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此前无严重不良行为。

社会危险性评估: 经普法教育,被不起诉人已深刻悔罪,归案以来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均有效降低。

基于上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最终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总结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猥亵儿童”这类社会危害性大、民众关注度高的罪名,“不起诉”是辩护工作的极高境界,其难度不亚于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无罪或无事实)、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通常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即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达到“情节轻微”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具备极其充分的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本案的被不起诉人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抑郁症患者”、“初犯”、“坦白”、“赔偿谅解”等多重有利因素于一身。辩护人成功地将这些点串联成线,论证了被不起诉人的人身危险性极低,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在性侵/猥亵类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是最难的一环,本案中通过积极的民事赔偿,成功化解了对立情绪,为司法机关作出宽缓处理消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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