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5988513468查看

  • 执业律所: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浙江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

善能刑辩成功案例|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成功判处缓刑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10日|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知名互联网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的高级音频设计师。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吴某利用其担任高级音频设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音频部负责人付某(另案处理,本案被告二)以及外部供应商哈某(本案被告三),共同实施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

具体作案手法为:吴某与付某经事先商议,在被害单位向外部供应商采购音频制作外包项目时,通过指使哈某多次虚增报价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当被害单位支付制作费用后,哈某将虚增部分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转给吴某的指定账户。其中,吴某负责对接业务、商谈报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5万余元;付某负责报价流程审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案发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确凿的证据,吴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我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及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浙江省的具体执行标准:

  • 数额较大: 一般指六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 一般指一百万元以上。

本案中,吴某参与侵占的金额约为21万余元,个人分得9.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区间,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由于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且存在主从犯认定争议,若辩护不当,仍面临实刑风险。

三、辩护及应对措施

接受委托后,善能刑辩团队迅速介入,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制定了周密的辩护策略:

关于主从犯的激烈博弈:
公诉机关初步意见认为,吴某与付某(部门负责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敏锐地指出,虽然吴某参与了策划,但整个犯罪链条的核心在于“审批权”,付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掌握核心权力,起主导作用。吴某更多是起到上传下达、具体执行的作用。尽管最终法院认定二人均系主犯,但这一辩护观点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罚奠定了基调,强调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较小的作用力。

挖掘法定从轻情节:
坦白情节:
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辩护人重点强调了其供述的稳定性和配合度。
认罪认罚: 辩护人积极促成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程序上确立了从宽处理的基础。

落实退赃与谅解(关键一步):
辩护人指导家属全额退缴了吴某的违法所得。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协助被害单位进行了沟通,促使付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虽主要是付某取得,但在共同犯罪中,全案的退赃态度对整体量刑均有正面影响)。

强调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提出,吴某系初犯、偶犯,此前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一时贪念,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判决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虽然认定吴某为主犯,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一结果意味着吴某无需入狱服刑,保住了人身自由,为其回归家庭和社会保留了机会,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五、职务侵占罪预防及相关建议

本案中的吴某拥有大学学历,任职于知名大厂,企业核心岗位人员。学历与智商并不能天然免疫犯罪,职业道德的防线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在数字化办公时代,企业的财务流向、审批记录、通讯痕迹皆有据可查。任何试图通过虚报冒领、阴阳合同等手段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都会留下无法抹去的电子证据。

算好人生“七笔账”: 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为了几十万元的非法利益,背负刑事案底,失去高薪工作,甚至失去自由,这笔账无论怎么算都是血亏。切勿因一时的贪欲,毁了自己原本光明的前程。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这是孔夫子的志向,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当今社会诱惑无处不在,提升自我素质教育是一辈子的事,在利益面前,义就如同一把戒尺,也是护体“金刚罩”,见利不忘义方能行稳致远。

  • 全站访问量

    14730

  • 昨日访问量

    1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