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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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缓刑一年

发布者:张志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冯X。因本案于2023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徐XX。因本案于2023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韩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黄XX。因本案于2023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23)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徐XX、黄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郭X、韩X、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冯X、徐XX、黄XX酒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与王XX发生口角,双方由王XX发送位置约定见面。后三人共同前往约定地点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冯X、徐XX、黄XX与王XX、王X互相厮打,致王X、徐XX不同程度受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X、徐XX、黄X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徐XX、黄XX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冯X自愿认罪认罚。冯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冯X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此次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2.冯X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3.冯X在案发后已取得王XX、王X谅解,悔罪表现较好。综上,请求本院对冯X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徐XX自愿认罪认罚。徐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徐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2.徐XX系初犯,并非本案发起者,因琐事参与斗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徐XX已取得王XX、王X谅解,悔罪表现较好。综上,请求本院对徐XX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冯X、徐XX、黄XX酒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工作琐事与王XX发生口角,冯X与王XX通过微信约定位置见面。后冯X伙同徐XX、黄XX共同前往约定地点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附近,冯X、徐XX、黄XX与王XX及一同前来的王X见面后相互辱骂并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斗殴,最终致王X、徐XX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徐XX腰1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X枕部软组织挫伤、额部、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冯X、徐XX、黄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后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冯X、徐XX、黄XX已取得王XX、王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徐XX、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录像视频及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手机录像视频、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员基本信息、人员身份核实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纠集徐XX、黄XX共同参与斗殴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X、徐XX、黄XX均系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均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均已取得王XX、王X谅解,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徐XX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被告人黄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张志杰,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职律师,从事法律专业多年,执业以来代理诉讼案件一千余起,其中代理企业客户几十家。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