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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涉抢劫罪获轻判案:哈尔滨高志博律师精准辩护化解重罪危机

2026-06-01
2026年06月01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审理法院信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本案系一起由网络纠纷引发的线下暴力索财案件,被告人陈某(化名,案发时21岁)与被告人刘某(化名,27岁)因在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胡某(化名)发生口角...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信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由网络纠纷引发的线下暴力索财案件,被告人陈某(化名,案发时21岁)与被告人刘某(化名,27岁)因在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胡某(化名)发生口角,约定线下“约架”。次日,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前往约定地点,见被害人孤身一人后放弃斗殴,转而以索要“路费”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面部、眼部及胸部多处受伤(经诊断含眼眶内壁骨折),并强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劫取人民币53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律师介入。经律师协调,二被告人家属分别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6,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全案卷宗并会见被告人。针对本案定性,律师认为虽然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但起因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约架”转化,且主观恶性与典型抢劫有所区别。

鉴于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这一特殊法定从宽情节,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争取谅解”的辩护策略。律师一方面指导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被害人的超额赔偿;另一方面,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阐述陈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被害人先行挑衅的过错情节。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意见。考虑到二被告人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特别是针对聋哑人被告人陈某,司法机关依法给予了充分的从宽处理。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量刑建议,作出了相应判决,有效避免了重刑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价值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律师如何在“铁证如山”的暴力犯罪中,精准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首先,精准把握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敏锐抓住这一关键点,将其作为核心辩点,不仅体现在量刑建议上,更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的沟通中,确保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保障。

其次,有效推动刑事和解进程。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起刑点通常在三年以上。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向家属阐明赔偿对于量刑的决定性作用,并协助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多轮谈判,最终促成和解。这一过程不仅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更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取得谅解”这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最后,认罪认罚制度的灵活运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这种合作态度使得检察机关愿意在法定幅度内提出更低的量刑建议(八个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控辩协商中的桥梁作用和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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