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旻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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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旻澍律师代理林某某劳动争议案胜诉,助劳动者获赔工资差额、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98018.87元

发布者:邓旻澍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61人看过 举报

2026-07-20

律师观点分析

林某某于2012年2月入职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任职财务,截至离职时工龄已近13年。多年来,公司每月以“补贴”或“差旅费”名义固定向林某某发放1500元,该款项与工资同日到账、持续稳定。2024年9月,公司以经济效益下降为由单方决定降薪并取消该笔补贴,林某某当场表示反对。2024年10月,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中果然扣减了该1500元。林某某遂于12月13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并离职。劳动仲裁仅支持了部分工资差额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了经济补偿金。

林某某不服仲裁,委托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邓旻澍律师提起诉讼。邓旻澍律师全面梳理了林某某多年的银行流水,发现该1500元每月均与工资同日、同账户发放,金额固定、从未中断,据此有力论证其属于工资固定组成部分而非报销款。同时,邓律师精准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公司主张“通过案外人转付的3000元属于工资”及“多年来垫付社保个人部分”等抗辩,指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邓律师还将年终奖5000元、项目提成3000元等全部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最终核定为6900余元,乘以13个月工龄,使经济补偿金成为本案最大判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3日解除;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2073.34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258.39元;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687.14元,合计98.018.87元。

本案难点在于:公司长达十余年以“补贴”“差旅费”名义发放固定款项,试图混淆薪资与报销的界限,邓律师通过历史流水固定证据予以击破;财务岗位薪资构成复杂,年终奖、提成等是否纳入计算基数争议较大;公司以“垫付社保”为由提起关联诉讼施压,邓旻澍律师结合另案驳回裁决有效应对。

本案启示劳动者:补贴类收入即便不在工资条列明,只要定期固定发放,仍属工资组成部分;工龄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切勿轻易放弃主张;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抗辩,举证责任依法在用人单位一方。

邓旻澍律师在本案中发挥核心作用:通过精细梳理近13年用工期间的银行流水,锁定固定补贴属工资的客观事实;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公司抗辩逐一瓦解;全面纳入各项货币性收入扩大赔偿基数,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98.018.87元胜诉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决定性价值。


一、执业背景 邓旻澍律师(咨询电话:13570971966),广东人,现为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25109871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
1440120251098710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