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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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被停职逼迫离职,黄伟滨律师助力劳动者斩获劳动争议全案胜诉

发布者:黄伟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肖某自2012年10月22日开始在石狮市某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从事销售工作,某酒店未为其缴交社会保险。2017年10月份肖某向某酒店申请产假,某酒店批准其产假期间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6日。产假期间,某酒店以肖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通知其停职,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肖某不接受并提出异议,多次与某酒店协商无果。后某酒店拒不发放剩余工资。申请人迫于无奈向某酒店提交辞职申请书,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约见肖某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9616.26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22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生育保险待遇18915.06元。仲裁过程中,某酒店辩称:1、实际尚欠工资是7154.5元;2、肖某违反公司制度,且是主动提出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酒店每月支付200元社保补贴给肖某,故不需要赔偿生育险待遇损失。案件焦点集中在生育险待遇方面。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生育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肖某的生育险待遇的请求事项予以驳回。经审理作出裁决:1、某酒店应支付剩余工资7154.5元;2、某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25061.3元;3、驳回其他请求事项。

肖某及某酒店均不服该裁决。肖某再次委托黄伟滨律师为搭代理。承办律师经与肖某沟通后,就肖某不服劳动仲裁第三项的裁决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某酒店不服劳动仲裁第二项的裁决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诉请事项分别进行举证辩论。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某酒店主张:肖某在任职期间,私下与某酒店达成客户转介绍协议,并从中收取回扣等非法利益,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且肖某主动提出辞职,故无法支付经济补补偿。承办律师认为:1、某酒店在肖某产假期间通知肖某停职,同时以拒不发放剩余工资和退还押金的形式迫使肖某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且某酒店在肖某停职阶段就明确告知肖某无法回到酒店工作,在某酒店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肖某提交了辞职申请书,某酒店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某酒店未为肖某缴交生育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肖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某酒店也应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二、关于生育险待遇待遇。某酒店主张:在肖某在职期间,某酒店每月支付其社保补贴200元,其酒店的员工手册也规定员工可以自行缴纳,故酒店无需赔偿,且劳动仲裁裁决认为生育险待遇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承办律师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合同有不同的约定或某酒店发放了社保补贴也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交生育险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仲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2、未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应该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争议案件又采取了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故经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应该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肖某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交生育险,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未能享有生育险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要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生育保险无法补交。承办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泉人社﹝2015﹞1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育保险无法补交。4、肖某的生育险待遇损失计算依据:①、生育医疗费用8766.6元;②、产前津贴450元(根据泉人社﹝2015﹞199号,第六条规定计算);③、产假津贴:2575元/月(2016年度石狮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30天×113天(泉人社﹝2015﹞199号第四条第一项)=9699元,上述共计18915.06元。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某酒店应支付肖某工资7154.5元、经济补偿金25061.3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915.06元。一审判决后,某酒店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起因于女职工申请产假遭辞退,在案件进入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又成了争议焦点。生育保险是向法定范围内的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导致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保险。针对生育保险的缴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生育险待遇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方式 。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通过仲裁和诉讼阶段的有效代理,依法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黄伟滨,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 现担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16108614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
13505201610861492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