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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汪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江新见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3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汪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依法由被告汪志敏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损失28575元。原告与被告汪某某就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该协议执行。审理中,原告就此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选择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并未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志敏未按上述协议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本案提醒了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要谨慎,法院很可能就根据协议来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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