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汪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依法由被告汪志敏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损失28575元。原告与被告汪某某就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该协议执行。审理中,原告就此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选择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并未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志敏未按上述协议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本案提醒了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要谨慎,法院很可能就根据协议来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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