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31日8时35分,被告江某旗驾驶二轮燃油车沿浔南大道北向南行驶至新汽车站公交站牌路段,与西段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李海某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李海某受伤。即日原告被送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救治,住院33天,于2017年7月3日办理出院。2017年9月11日经九江正青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90天、营养时间90天、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后原告、被告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海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3236元,当庭又增加数额,赔偿总额变更为171041元。作为被告江某旗的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划分事故责任不准确,原、被告双方应为同等责任;二、原告的请求赔偿金额过高,有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江某旗赔偿原告李海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1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