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广东省清远市XX。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雷北XX(以下简称雷北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行终13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北村民小组在2014年10月28日、2015年7月18日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时就已经知道涉案土地被征用的行政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存在应予以扣除的情形,其于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二审认定超过起诉期限,据此驳回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以原审适用起诉期限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雷北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雷北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