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雷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雷北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9月28日至2010年12月10日期间,雷北村民小组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数份《征地合同》,其最晚于2010年12月10日已知道该征地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存在应予以扣除的情形,其于2017年3月10日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二审认定超过起诉期限,据此驳回诉讼请求正确。雷北村民小组提出基于其有新发现情况,所以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缺乏法律依据。雷北村民小组又主张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应适用起诉期限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雷北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雷北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