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2月10日患者因“胰腺癌化疗后4月余,发热二十余天”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胰腺癌。同月19日,为缓解患者腹胀并明确腹水病因,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
23日,患者诉乏力、食欲差、腹胀,下午4时左右误输入培美曲塞二钠,量约450-500mg,考虑培美曲塞为抗叶酸代谢药物,紧急给予善存片+地塞米松片口服以降低副反应。
24日,请消化科会诊,诊断:上消化道出血,行胃十二指肠镜检。后患者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果: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三查七对的临床查对制度,误输培美曲塞二钠化疗药物”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因胰腺癌化疗后4月余,发热二十余天”在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义务。因患者身患胰腺癌晚期,一般状况较差,其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但被告存在严重违反三查七对的临床查对制度,误输培美曲塞二钠化疗药物,一定程度上提前诱发了患者食管下段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医方的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案情以及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医院应赔偿原告228291.37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为保证安全用药,防止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处理医嘱、注射、输液等各项治疗,一定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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