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康复治疗护理巡查过程存在不足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269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因“外伤昏迷3小时”于2013年10月28日入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外伤;2.右侧颞顶枕骨骨折;3.右颞顶脑挫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示指坏死;6.右手拇、示指近指节骨骨折;7.右中、环指毁损伤;8.创伤性湿肺;9.右肾皮质高密度待查;10.肝囊肿。入院后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清创缝合术,右手清创+右中、环指残端休整+右拇指、示指近节指骨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右拇指桡侧指固有神经修补+右拇长屈肌腱、右示指指深、指浅屈肌腱修复+右手石膏托外固定术。2014年2月26日行颅骨修补术,于2014年4月7日出院。2014年5月28日至6月2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2014年7月8日在深圳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4年8月17日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患者符合脑干小灶性坏死及心脏传导系统病理改变所引起的猝死。
     鉴定结果:患者至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入院时查心电图“基本正常”,8月17日被发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急查心肌酶明显升高,结合死因鉴定报告,患者符合在脑干小面积坏死的基础上,主要因心脏传导系统病理改变所引起的猝死。心脏传导系统病变所致猝死常常具有急骤性、意外性的特点。
     康复医院医嘱开具“Ⅱ级护理”,却未能按照护理分级要求进行查房,在2014年8月17日9时40分之前无任何护理记录,医方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说明医方在护理巡查过程存在不足,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降低了患者被及时救治存活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患者的死亡主要与自身疾病的急骤性、意外有关,医方未能按照护理分级要求进行查房,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降低了患者被及时救治生存的可能性,诊疗行为存在不足。
医方诊疗行为不足和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1%-20%,综合考虑到医学科学本身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拟为15%左右(供委托单位参考)。
      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康复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应在1%-20%之间。虽然鉴定机构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拟为15%左右,但综合考虑到医学科学本身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等因素,结合原因力大小及过错参与度,一审法院酌定康复医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2655.55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与您分享:二级护理包括:(1)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4)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医方的病历材料中无患者死亡当日9时40分之前的任何护理记录。很显然,医务人员违反了每2-3小时巡视患者的规定。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