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美机构的“资质准入”:
以下“资质准入”条件,摘自 2016 年卫生部修订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1、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八条)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否则会因“信息公开不充分”受到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
3、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三条)
(二)不同类型医美机构的“设立标准”:
根据卫生部 2002 年发布施行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有四种类型: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科(室)。该《基本标准(试行)》从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制度等方面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进行规定,该规定比一般的医疗机构设立标准更高。各医美服务机构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设立标准”,就会给医美服务质量埋下隐患。
(三)医美机构内主诊医师的“资质准入”:
以下“资质准入”条件,摘自 2016 年卫生部修订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1、医美主诊医师,是指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第二条第三款)
2、医美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 6 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 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 1 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3、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卫计委 2017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又医美服务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核定后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四)医美机构内护理人员的“资质准入”: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 6 个月以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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