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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患者左锁骨下静脉误穿动脉,承担60%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568人看过

      案件事实:

原告因咳嗽、咳痰经被告门诊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2019年5月5日起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原告血管细小,输液困难,5月6日上午被告对原告行左锁骨下静脉置管,被告于当日晚间发现导管不能滴入液体,有血液倒流入输液管中,并于次日发现原告存在置管误入动脉可能,遂联系市院设法处理。原告于当日转入市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下动脉误穿。市院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从该院出院,当日即转回至被告处继续住院治疗,至2019年6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细菌性肺炎、乳内动脉拔管术后、头静脉静置管拔管术后,出院时咳嗽咳痰好转;出院诊断为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避免情绪激动、受凉及劳累,加强左上肢锻炼,门诊随访。原告在上述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共计22692.04元、交通费66元,被告已垫付。

2020年4月14日,因右下肢肿胀、疼痛3天,原告前往市七院门诊就诊并收入住院治疗1天,经诊断为(I80.207)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I82.802)颈静脉血栓形成、(I87.116)髂静脉压迫综合征、(I70.204)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L03.107)下肢蜂窝织炎、(L98.400×002)皮肤溃疡伴感染。住院期间市七院还向原告及其家属下达了病危(重)通知书,告知原告可能因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引发猝死。

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法医鉴定所对被告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作出的渝法医所[2019]临床G鉴字第165号鉴定意见书对该项鉴定的意见为:1.A医院在对王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患者的损害后果。该鉴定意见书还载明:医方所实施的左锁骨下静脉穿刺误穿动脉,系手术并发症,故存在过错;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左锁骨下静脉穿刺误穿动脉所行的一系列手术和目前的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院还委托法医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限、误工时限、营养时限、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作出的渝法医所[2019]临床B鉴字第1935号鉴定意见书对该项鉴定的意见为:1.王某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2.王某的血管损伤需误工120日,护理45日,营养45日;3.王某无后续治疗费。上述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日期均为2019年12月13日。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社区获得性肺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左锁骨下静脉穿刺误穿动脉,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原告的损害后果,但鉴定意见仅是本院确定责任比例的依据之一,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原告所受损害发生的时点、损害后果对其生活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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