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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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十级伤残赔哪些?赔多少?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2107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11日,李某因手指受伤到甲医院进行手术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18年8月11日至8月27日,出院诊断为指缺损(左拇指远节部分其他诊断),出院医嘱显示:1、休息一个月;2、伤口3-5天换药一次;3、术后3周门诊复查;4、石膏托及克氏针固定三周;5、去除石膏托及克氏针后患肢功能锻炼;6、患肢功能障碍二期手术治疗;7、不适随诊。后李某到总医院复查。

2021年3月26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1、甲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承担(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2、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中履行了告知,但存在对被鉴定人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3、被鉴定人左拇指目前情况符合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4、被鉴定人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

诉讼中,李某主张护理费按北京市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910元计算、营养费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按每天32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按2020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计算,李某主张依据鉴定意见书其发生了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就误工费损失,其只提交了某工长手写工钱说明一份、工牌一张。手写说明显示李某5月19日到8月11日共计746个小时正班,17个小时加班,按320元一天正班算……。工牌显示2019年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单位亚泰,教育时长……。水利医院对此不予认可。经法庭询问,李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造成手指切断,但未在一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申请。李某主张依据鉴定意见书甲医院为轻微原因,故各项诉讼请求均按20%计算。

法院认为:

就本案诉讼,甲医院在李某就医中的责任承担为轻微原因,故法院认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34元,残疾赔偿金应按此标准计算。关于护理费,李某未能提交其雇佣护工或有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并发生了实际护理损失的证据,但依据医嘱其确有护理需要,因此法院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酌情判定为每日200元。综上,医疗费27161.16*10%为2716.12元、护理费200*30日*10%为600元、营养费100*30*10%为300元、残疾赔偿金69434元*20*10%*10%为13886.8元、鉴定费12000*10%为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李某的伤残等级,法院酌情判定为5000元,按10%比例计算为500元。误工费,李某手指受伤为工作期间发生,并非甲医院造成,其向医院主张误工损失,依据不足;同时,李某为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亦未能提交其实际误工受损情况证明,故法院对李某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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