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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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发热、咳嗽入院后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132人看过

案情:

2020年9月19日,陈某因咳嗽3天、加重伴呼吸困难1小时入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呼吸困难待查。入院后治疗经过载明:入院后给予地塞米松、雾化抗炎治疗,给予心电监护、吸氧、吸痰,09-1909:50左右患儿突然出现面色苍白伴青紫,心率及血氧不能维持,立即给予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球囊辅助通气,给予肾上腺素、碳酸氢钠、阿托品、多巴胺、米乐松等药物抢救治疗后,于09-1911:00恢复心率及血氧,患儿病情危重,请我科会诊后家属要求转我科进一步治疗。入科后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补液扩容、纠酸维持有效循环血容量,积极给抗感染、脑保护、抗炎、控制血糖及对症处理,患儿病情仍呈加重趋势,于09-2011:54签字放弃一切药物、辅助检查、输血、胸外按压及电除颤等临终抢救;于09-2012:19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1.呼吸衰竭;2.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死亡诊断:1.心肺复苏术后、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2.呼吸困难待查:急性喉气管炎?先天性喉喘鸣?肺部感染?3.心脏骤停;4.肺出血;5.消化道出血;6.代谢性酸中毒、应激性高血糖。

鉴定意见:

关于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本案被鉴定人陈某所患急性喉气管炎、先天性喉喘鸣?、肺部感染等属于自身原有疾病。缺氧缺血性脑病属于在自身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呼吸功能障碍、心肺复苏术后的并发症,也是促进呼吸衰竭的重要因素。被鉴定人陈某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因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病等致临床死亡。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医方的诊疗过程,考虑到疾病的发生发展特点、入院后患儿病情变化较为急剧(2020-09-1909:10时入院,09:50病情严重,经抢救转ICU后患儿呼吸衰竭、昏迷状态)的具体情况,结合陈某的自身情况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情况,及死亡后未行尸检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原因力)为次要责任。

鉴定意见中心医院对陈某一与王某之女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责任程度(原因力)为次要责任。陈某一、王某支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8000元,陈某一、王某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中心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心医院的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上三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说明及书面回复。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中心医院在对患者陈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原因力大小的问题。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中心医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中心医院的责任程度(原因力)为次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中心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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