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LX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被害人周某某承包了某县某镇某村已经土地确权给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三块土地,共计17.42亩。2024年周某某在承包地里种植了谷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为对这三块土地确权有异议,认为此三块土地原属自家,于是在2024年9月21日至9月24日期间通过剪刀和雇佣收割机收割的方式将周某某种植的17.42亩已成熟的谷子收割,收割后的谷子被抵顶了雇佣收割机的费用。
经内蒙古飞驰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认定,17.42亩地谷子的价格为27907元。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5年10月17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辩护:
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
尊敬的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邓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
一、本案系土地权属纠纷引发,邓某某对涉案土地确权存在实质性争议,其主观上认为该土地原属自家,与无端毁坏他人财物存在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小。
二、案发后邓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邓某某一次性赔偿周某某2.6万元,周某某出具收条、谅解书。
三、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
四、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邓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恳请贵院依法对邓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认罚、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该院检委会决定对邓某某作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不起诉案件。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在辩护中重点强调了“事出有因”对主观恶性的影响,以及赔偿谅解对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本案也表明,即使涉案金额达到27907元(远超5000元立案标准),只要行为人具有从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仍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