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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邻里纠纷引发寻衅滋事——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助力陈某获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YF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老李和老陈,本是同村几十年的老邻居,过去关系一直不错。可近几年,由于老李在房前违规搭建鸡棚,不仅气味难闻,还占用了公共通道,导致车辆通行困难,加上两家为停车位置屡次争执,矛盾越积越深。2025年3月的一天晚上,矛盾终于爆发。老陈驾车经过老李家门口,酒后的老李情绪失控,竟持刀追逐并威胁老陈。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这一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件移送至奉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老陈家属委托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介入后,全面调阅了历次报警记录,多次走访村庄,与双方谈心、向村干部了解情况,逐步厘清了矛盾根源。待双方情绪平复后,辩护律师协助检察官搭建沟通平台,组织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一起商量可行的解决方案。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老李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具有特殊起因背景,依法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

第一,本案系邻里长期积怨引发,并非无事生非。老李搭建鸡棚虽有不妥,但矛盾根源在于邻里之间的长期摩擦,老李的行为系情绪失控下的过激反应,不属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第二,老李到案后真诚悔过,积极化解矛盾。老李主动拆除鸡棚、退还占用道路,并向老陈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老陈也当场表示谅解。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老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判决结果

在检察院牵头、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参与下,老李与老陈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老李真诚悔过、积极化解矛盾,检察机关依法对老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一周后,道路已重新铺平,两家门口各摆上了新栽的小花盆,清新的空气和融洽的氛围又重新回到了这个村庄。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基层检察院推行“矛盾清单式化解”机制的典型案例。检察官介绍,这一机制坚持“小案不小办”,在办案中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贴近群众的优势,联动村委会、派出所等力量,搭建矛盾协同化解平台。

本案的启示在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矛盾根源得到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注重引导当事人积极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争取不起诉奠定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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