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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证据不足三次指控存疑不起诉案——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助陈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刑不诉89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聚众淫乱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男,31岁,务工人员)参与了三次聚众淫乱活动,时间分别为2025年7月、8月、9月各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多次参加者”通常指参与三次以上。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参与三次,属“多次参加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某市第二看守所对陈某实施了刑事拘留。然而,陈某到案后始终坚称自己仅参与了2025年11月的一次活动,系被动响应微信邀约前往,对另外两次活动坚决否认。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分涉案群聊已被删除,无法完整调取。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焦急万分,紧急委托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某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某。经过与陈某深入沟通和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案证据中,部分指控仅凭同案人的单一指认,缺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存在断裂。

赵飞全律师随即向某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证据链完整性、疑罪从无等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陈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指控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时间节点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在案证据中,仅有同案人的单一指认,缺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根据‘孤证不能定罪’的证据规则,仅有单方指认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指控,不能单独定案。

第二,陈某系被蒙骗诱导参与活动,主观不具有犯罪故意。陈某本人仅承认参与了2025年11月的一次活动,且系被动响应微信邀约前往,无任何组织、策划行为。其参与的此次活动中,上家以其他名义诱导其前往,陈某对活动的真实性质并无明确认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该行为的性质而实施,陈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第三,本案关键同案人未能到案,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部分指控证据依赖于在逃人员的证言,在关键同案人尚未归案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重点围绕“证据链断裂”这一核心进行辩护。

三、判决结果

某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不足,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聚众淫乱罪中“多次参加”的认定,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开房记录、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通过坚持“疑罪从无”的证据原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本案充分说明,在证据链不完整、关键证人未到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将存疑案件送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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