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7时31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龙泉XX以东处,王XX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小型轿车北向北掉头时,适有吕XX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王XX车影响吕XX车正常行驶,吕XX刹车后倒地,双方车辆未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XX车部分损坏、吕XX倒地受伤。经认定,王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吕XX为无责任。
案件分析
事故发生后,原告吕XX被送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医院诊断:
1.胫骨平台骨折(左侧 粉碎)
2.肢体肿胀
3.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左,肌间)。
原告出院后定期复查。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吕XX具状委托我所起诉维权,被告为王XX、XX公司。
诉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455.97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243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849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0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4400元,以上共计318287.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吕XX医疗费1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4300元、残疾赔偿金117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30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300元;
二、北京XX公司赔偿吕XX医疗费21787.47元、残疾赔偿金80831.5元、鉴定费4400元。案件受理费2871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