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乘务管路员一职,自原告入职以来,被告未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属于工伤。原告提起仲裁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玖级伤残。原告之后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程序后拿到工伤赔偿。
案件分析
1.此案件为典型的工伤纠纷案件,经历了工伤的所有可能涉及的程序,程序繁琐,时间较长,最终通过强制执行、投诉、稽核等方式拿到了所有的工伤赔偿;
2.本案特殊之处是事故发生事件为2022年10月25日,之前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在当月为员工增员,缴纳社保,连续缴纳五个月。此情况下员工只能通过人社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当由单位支付。
处理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492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提供留薪期工资差额13726.28元;
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71.1元;
4.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842.8元;
5.通过稽核当事人拿到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492元;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