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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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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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700 万拒还,经过两审成功索要900余万 (上)

发布者:王继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376人看过


                                                                                  ——记刘先生、程先生追索借款及利息一案


当事人刘先生、程先生在委托王继国律师之前,已经咨询过其他律师,而王继国律师多年专业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长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借款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刘先生、程先生最终慕名找到王律师,经过王继国律师的专业分析,刘先生、程先生当即决定委托王继国律师代理本案,王继国律师成为本案的代理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8 月,因被告五天津市XX物流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700 万元到期,为解决被告五贷款续期事宜,被告一至四以个人名义向刘先生、程先生临时拆借人民币700 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 年8 月18 日至2015 年8 月23日,利息为:日息3.5‰ ,担保方式为:由被告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刘先生、程先生将人民币700 万元按被告的指令打入被告五的账户。然借款到期后,被告五未能从银行继续贷款,被告一至被告四也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全部借款。经刘先生、程先生催要,被告表示新的一笔贷款近期能够落实,但提出利息过高,经与刘先生、程先生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从2015 年8 月30 日起将利息调整为每日1‰,此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 年10 月17 日,但本金仍未能偿还。经刘先生、程先生催要,被告又表示将改为自建设银行贷款,同时提出要求将利息调整为每月2%,刘先生、程先生予以同意,被告按此利率付息至2015 年12 月17 日。然贷款终究未能落实,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在刘先生、程先生的再三索要下,被告于2016 年3 月4 日向刘先生、程先生支付截止2016 年3 月17 日的利息422万元,并偿还本金58 万元(律师为其计算而得,当事人对这100 万是利息还是本金并不清楚)。此后,虽经刘先生、程先生多次索要并经过相关部门协调,被告至今既未能偿还本金,也未能支付利息。被告五也未能履行连带责任。


二、刘先生、程先生的诉求
经过与刘先生、程先生的交谈,两位当事人诉讼观念很朴素: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两当事人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在法律层面上都不知晓:1、被告之前偿还的每笔借款是本金还是利息?2、被告还剩多少借款本金未还?3、是否应该主张利息?4、如应支付利息,到底应该主张多少利息?5、本金与利息具体数额怎么算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6、本金与利息数额到底主
张多少能够减少诉讼成本?7、到哪起诉对当事人最为有利?律师通过与两位当事人详细沟通,最后提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为刘先生、程先生量身定做诉讼请求及撰写诉状的经过律师通过与两位当事人的初步沟通,为了准确无误的了解案件事实,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1、去银行打印被告与两位当事人之间转账的银行流水,将其每笔还款做成列表。
2、流水中显示的钱款数额与当事人口头叙述的约定逾期利率一一比对,调整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
3、依据银行流水与法律规定计算利息数额,避免计算利息过高而多支付诉讼费。
4、提示当事人100 万元的还款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偿还100 万元是借款本金还是我方主张的其中42 万为本金58 万为利息。
5、提示当事人因分时间段和不同利率的存在,法官在将来做出裁判时可能存在不同时间段因支付钱款数额不同会存在利息抵扣的问题,对未来法官做出判决做了一个推测。


根据上述分析,律师为当事人量身定做了利益最大化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42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支付自2016 年3 月18 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年息24%为利率。(自2016 年3月18 日至2017 年3 月17 日止利息为1,540,8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用27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根据上述诉讼请求及分析,撰写了合情合理的诉状,律师通过关键证据的分析为两位当事人构建了一个法律事实,具体体现在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即本文第一部分基本案情所述。另为保证当事人在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在得到当事人认可后为当事人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


四、律师庭前准备工作
2017 年3 月21 日,案件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律师同时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之后律师为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
1、突发事件,稳稳应对
准备好立案材料以后,律师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考虑到起诉的法院律师是否能够更好的把握法官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等因素,律师选择了程先生住所地法院作为起诉法院,后本案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律师又和当事人进一步进行了沟通,沟通过程中律师得到一个当事人不愿意透露的重要信息:该诉争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为一公司,并且当事人和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律师了解到该信息后明确告知当事人就现有证据来看,刘先生和程先生是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通俗的讲就是刘先生程先生没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此一来开庭必然被驳回起诉。律师通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刘先生和程先生之所以起诉,是因为第三人说: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是由刘先生和程先生来向被告主张债权。但
出于种种原因,刘先生和程先生隐瞒了这一事实。律师于是找到第三人,通过和第三人详细沟通和交流,找到了当时刘先生、程先生和第三人签订过债权再转让合,因债权再次发生了转移,因此刘先生和程先生作为原告适格。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律师通过查询相关案例与认真细致的法理分析,认为起诉后,法院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就是履行了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因为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转移对债务人通知的方式,因此本案败诉的风险被化解。


2、撰写报告,树立信心
律师在和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对案件本身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根据律师了解到的事实,律师庭前起草了《案件法律分析报告》,主要分析该案件当事人的诉请及相应的法律支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律师对于本案的意见及需补充的证据,法律分析报告让当事人和律师都增加了案件必胜的信心。

法律分析报告:

a.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书面材料律师所掌握的基本事实

b.刘先生、程先生的诉求

c. 法律分析:被告已经偿还刘先生、程先生多少本金;诉讼请求利息计算分析
d. 法律风险提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被告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的法律风险;律师费能否支持的法律风险
e.本案应补充提供的证据
f. 律师意见


3、精心准备证据,做到知己知彼
(1)我方主要准备的证据
1)借款关系的证据,刘先生、程先生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据、关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承诺函;
2)支付关系的证据,包括收据、划款授权书、说明等;
3)债权转让关系的证据,包括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再转让协议等。
4)维权损失的证据,包括我所与刘先生、程先生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发票等。

(2)对方提交对我方不利证据的应对
1)如果对方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我方非常不利,虽然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再转让协议,但是毕竟是后补,为了确保一开庭就被法官驳回的风险,律师联系了第三人,和当事人一起对第三人公司做了工作,说服第三人出庭作证,辅助证明债权再转让关系;
2)与开庭法官取得联系,申请第三人公司出庭,与法官沟通第三人出庭事宜。


4、搜索穷尽相关的法律,增加本案胜诉的依据(包括对本案不利的规定、
解释和最高院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 储蓄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
见的通知
? 贷款通则
(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代替。)


5、搜索相关案例,佐证本案代理思路
搜索与本案有关、对本案有利的案例,经过大量的法律搜索,天津目前没有一例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因此最终从庞杂的案例中找到两则案例提交法院作为参考。


6、当事人培训,出庭游刃有余。
开庭前,律师和刘先生、程先生一直保持联系,沟通证据准备情况以及庭审的指导,基于本案的事实情况,律师为刘先生、程先生在庭审中应该如何发泄情绪及发言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了系统的培训。


7、查封被告财产,保证判后执行。
立案后,律师联系了庭审法官,将事先查得的被告财产线索与法官进行了沟通,并同法官一起去银行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同法官一起去房管局查封了被告的四套房产,同法官一起去车管所查封扣押了被告的车辆。但财产保全总额并未达到律师申请数额,因此律师后续工作之一是对被告的财产进一步查寻。共融律师团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获得当事人以及审理法官的肯定,庭前充分的准备工作为庭审提供了充足的弹药,也是保证庭审顺利、结果满意的重要原因,庭前的准备不仅立足于寻求如何有利的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知己知彼”换位思考,站在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度会如何组织证据,我们作何应对,更重要的还要保证胜诉后,确保被告的财产没有转移,有财产可供执行,达到实质正义。为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共融律师做了如上庭前准备工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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