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朝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5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雷某英、周某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雷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霞,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华。
被申请人:潘某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某英(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某华、潘某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华、潘某香的银行存款4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