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贝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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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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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吕贝雷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经销代理 |8573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所吕贝雷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参与庭审,根据贵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xx与被告x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协议约定,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该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案件时斟酌采纳。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费用,且2000元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需要费用,教育费(包含补习班之类的费用)被告应另行支付,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费用,该协议已经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但该《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根据该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违约条款的设定本就是为了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非是为了惩罚,而仅仅是为了督促。但本案被告视协议为儿戏,更视自己作为父亲的法定责任以无物,任意践踏协议,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且明确拒绝支付的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严惩,并应当承担对原告一定的弥补义务。

二、被告已经以实际行动明示不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原告若为了自己的生存,年年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教育费,年年向贵院提起诉讼,岂不造成原告的讼累,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原被告双方父子感情的和睦。

被告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后,被告自始至终均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按年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且被告自2018年6月至今未在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经原告母亲多次催要,被告却明确表示不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再尽一个作父亲的责任(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组证据)。被告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还受不到法律一点点的制裁,原告得不到一点点的弥补,才是真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更是鼓励了协议当事人肆意违约,肆意践踏诚实信用原则,如此,鼓励违约,才是真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案被告明示,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其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及教育费,其如此违背协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被告工作稳定,名下有车、有房,资金实力雄厚,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十年的抚养费及四年的教育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已经明示不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被告已经违约,被告有能力(见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更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鉴于被告资金实力雄厚,并已经明示拒绝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为减少原告的讼累、杜绝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恳请贵院酌定被告暂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十年的抚养费和四年的教育费。

综上,妇女、儿童的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鉴于被告违背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实,和被告雄厚的经济实力,为避免造成原告的讼累,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原被告双方父子感情的和睦,恳请贵院酌定被告暂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十年的抚养费和四年的教育费。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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