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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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民警未携带专业救援器材实施救援违法

作者:涂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6日分类:裁判要旨浏览:607次举报

案号:(2015)德中行终字第91号

【裁判要旨】2014年10月31日16时50分左右,陈某之子陈某某在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称有人落水,并告知落水地点。110接警后,指派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处警,处警民警及时赶赴现场,但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与现场群众共同积极寻找救援工具并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员实施救援。处警民警与现场群众共同将陈某某打捞上岸,120医务人员抢救之后宣布陈某某溺水死亡。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因此临邑县公安局负有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临邑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证明,陈某某落水后,被告辖区德平派出所民警虽没有携带专业救援工具,也未下水救助,但在现场积极组织人员找来梯子、绳子等工具,并和群众一起将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该系列行为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因此,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涂伟(联系电话:18123315065,微信同号),男,中共党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成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