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994年出生的王先生,四川资阳人。
2021年2月,一次在KTV唱歌喝酒的过程中,他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盐亭女子张女士,两人很快便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期间,王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女友多次转账共计3.3万余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饱含爱意的金额,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6500元。
分手后,情侣对簿公堂
2021年7月1日,双方因感情纠纷闹分手,张女士向派出所报警。
当日,两人达成了一份《感情协议》,大意载明:两人恋爱期间(3月28日-7月1日),王先生为张女士所花费的钱,包括转账和日常开销都是自己心甘情愿,在正常情况下分手不用归还。
可是,即便有《感情协议》加持,两人的感情还是很快走到了尽头。
2021年8月,王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婚约财产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我转款是以结婚为目的,不是无条件赠与,既然现在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她应当全额返还。”
对此,张女士则认为,上述款项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是他自愿的,同时双方已于2021年7月1日达成协议,这笔钱并不需要返还。
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往往会赠与对方财物表情达意,这种财物并非一概为彩礼性质,该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和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原告向被告所转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从双方自愿达成的《感情协议》来看,原告向被告所转款项和日常开销系自愿付出,原告向被告转款的行为应属原告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该赠与一旦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
现原告主张案涉款项为婚约财产,要求被告返还,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与行为,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具有彩礼性质,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