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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合伙协议签署的相关必备内容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人看过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合伙协议应该具备哪些必备内容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合伙协议签署的相关必备内容及有关问题。


概述

对于合伙协议的内容,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对于必备事项这个问题,具体概念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


而对于选择事项,王志涛律师认为这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法律不加限定。但如果一经记载落实到书面上,便会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法律仅对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提出了要求,而对选择性内容则由合伙人自行商定。


必备事项

对于必备事项,王志涛律师表示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违约责任等。


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首先王志涛律师表示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的主体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也能不存在所谓的可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伙合同。


而且王志涛律师特别表示,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比如国家公务员、学校教师、现役军人等,在法律、法规上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书面协议

对于合伙合同的具体细节,王志涛律师表示,这些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出资事项

对于出资而言,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合伙人是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而对于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以及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合伙合同是可以规定评估办法,或将其折算成现金加以规定。


4、分配、亏损

对于分配和风险承担的有关问题,王志涛律师表示,合伙合同一般意义上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约定,使亏损的分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利润比例来决定,分享多大比例的利润,就应分担多大比例的亏损。因此在王志涛律师看来可以得出下述相应的结论,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润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形式和细节很重要,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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