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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合同无效及有关问题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人看过

现代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也时常有很多事情会涉及到合同。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合同缺乏有效要件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那么,无效合同是什么?无效合同的构成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合同无效及有关问题。

概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王志涛律师表示,无效合同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王志涛律师表示则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王志涛律师表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也是无效的,王志涛律师表示,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


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王志涛律师表示这种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王志涛律师表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怎样划分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规定。王志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王志涛律师表示返还财产有单方、双方两种形式。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王志涛律师表示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王志涛律师表示这种方式往往以金钱的形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律师评析

在生活中签订合同一不注意就很容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而对于此王志涛律师表示,法律的社会作用对于商业,只是守护者。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时,都能在过程中本着“诚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王志涛律师认为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的进程才会因此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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