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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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涛律师解读代理权有关问题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经销代理 |275人看过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但是许多人不太了解代理权的含义,那么代理权是什么呢?有什么需要注意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代理权有关问题。

代理权概述

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王志涛律师表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权基本特征

关于代理权的基本特征来看,王志涛律师表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代理权分类

关于代理权分类,王志涛律师表示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对于法定代理,王志涛律师表示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王志涛律师表示,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于有关机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实际上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依授权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代理及复代理。王志涛律师表示,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他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代理,又称再代理。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复代理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时,事后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行使代理权方式

1、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


律师评析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才能当然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王志涛律师表示,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如果超出代理权限则属于无权代理,不能当然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人应当停止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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