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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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7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各个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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