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土地纠纷 |3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和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相对于作为被强拆人的公民来说,行政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举证能力具有天然优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更重。在公民提供初步证据之后,行政机关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合理说明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故应推定其为被告,其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