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啸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4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XX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号楼,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XX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489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侵权纠纷,上诉人XX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XXX幢XXX室。鉴于上诉人XX公司未能在本案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应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被上诉人中XX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有权受理本案。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