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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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综合咨询 |11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杨某某作为乙方,B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旗下的直播平台知名的网路直播平台,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网络直播互动平台,乙方是一名具有直播及解说特长,有志于长期在直播平台上发展,逐步提升直播及解说水平的甲方签约主播;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其遵照甲方平台规则,运营直播平台的指定频道;乙方将甲方的直播平台作为乙方所有网络直播及解说的独家、唯一平合,并授权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对于乙方的所有商业活动拥有独家代理权;甲方同意授权乙方进驻丙方频道措行独家网络直播;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安排,以良好的形象在本协议约定的丙方运营的频道进行直播;甲、丙两方同意共同运营推广乙方,以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品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某直播等)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双方的合作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合同签订后,A公司在PC网络端资源位、IOS端资源位及安卓资源位对杨某某进行了持续、大量的推广。杨某某的直播订阅数从合同签订时的44813到2018年1月24日达到242022。A公司共向杨某某支付打赏、广告收益分成及合作费用共计205424元。

2018年3月9日中旬起,杨某某停止在A公司平台进行直播,而是转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A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效力问题。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杨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游戏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并在订立案涉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

关于A公司是否未能为杨某某提供相应的物资资源、违约在先的问题。A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A公司利用其PC网络端资源位、IOS端资源位及安卓资源位对杨某某进行了持续大量的推广,杨某某的直播订阅数从合同签订时的44813到2018年1月24日达到242022。

关于《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杨某某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擅自违反本协议,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杨某某应赔偿A公司54万元违约金。因网络直播而为主播及平台方带来的收益不仅体现为已经实际取得的现实收入,还会带来提升知名度增加点击率、聚集人气并随之带来其他收益。杨某某于合同期内在涉案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竞争平台上进行直播,必然会导致A公司前述利益减损。杨某某仅以其实际收入衡量全部收益、并进步反推A公司实际收益,有违涉案合同特点及履行实际。


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8)粤0113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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