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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广州XX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林XX,男,1997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好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XX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XX,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50号29幢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熊X。
申请人林XX与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林XX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的《虎牙直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如下:2017年10月1日,林XX与XX公司、XX公司签订了《虎牙直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四条第2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限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林XX认为,林XX与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劳动合同》,林XX与XX公司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综上,请求确认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XX公司答辩称:XX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直播平台之一虎牙直播平台的开发运营者,XX公司与林XX、XX公司三方于2017年10月1日签署了《虎牙直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林XX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独家直播,网络推广名为“黑瞎子”,林XX利用XX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进行直播分享、互动活动、接受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等,XX公司为李XX提供资源扶持和商业推广,并向林XX支付合作费用,林XX在合作期间不得在其他直播平台直播及与其他直播平台进行商业合作。若合作期内,林XX未经XX公司统一,擅自在除XX公司以外互联网游戏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分享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协议第十四条第2项的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限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仲裁条款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请法院依法驳回林XX的请求。
被申请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XX公司作为甲方、林XX作为乙方、XX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直播分享技术和服务,提供大量的平台用户资源,维护和优化直播平台,并对乙方进行独家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及其平台、网站、软件上进行直播,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宣传推广和安排的商业活动;……;甲、乙、丙三方通过本协议建立独家商业合作关系,乙、丙两方作为甲方直播平台用户和频道运营者均应遵守甲方平台规则,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乙方直播过程中受到和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及在甲方平台上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合作费用。若乙方在合作期间满足甲方直播要求且无违约行为,甲、丙方将分别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本协议的合作费包括基础合作费用和道具(礼物)分成两部分。
道具(礼物)分成,乙方在甲方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获得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礼物)、守护、贵族等,按照甲方平台兑换规则获得的分成部分收益。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客服支持和虎牙直播平台及关联平台的知名度和庞大用户资源;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合作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视实际情况和机会为乙方进行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提升乙方身价和知名度,并垫付相应成本;为规范平台营运,保障虎牙直播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和用户体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运营需要制定、调整平台规则,并以甲方公告或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通知乙方。五、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有权在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及虎牙直播平台规则的情况下,获得直播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乙方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乙方承诺就商业活动与甲方开展独家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另行协商确定。等。该协议还就知识产权与相关人身权利、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作了约定。其中第十四“争议解决条款”第2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第十五条“其他”第3款约定:“本协议乃经各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乙方确认对于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均清楚明白、不存在任何误解;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明确告知并向乙、丙两方释X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均无争议。”由于各方在该《合作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XX公司遂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3月2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案号为(2018)穗仲案字第20590号。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其核心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方面是否均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是申请人林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申请人李XX获得报酬的方式是其以自己名义接受游戏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然后再按照XX公司制定的兑换规则及与XX公司利益分成比例获取收益。同时,申请人林XX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不受XX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鉴此,本院认为,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实质为服务合同,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第第十四“争议解决条款”第2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可见协议签订各方对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以及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申请人林XX以涉案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请求确认本案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XX确认其与广州XX公司、重庆XX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林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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