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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合规边界——从合法经营到转包挂靠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通行的经营模式: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交由本企业项目经理或职工组织施工,实行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一模式兼具调动积极性与降低成本的功能,在大型建筑企业中被广泛采用。但实践中,“内部承包”也常被用作转包、挂靠的包装外壳——企业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施工管理,将全部工程交由无资质人员自行组织施工,由此引发的工程款、劳务费、农民工工资拖欠乃至工伤责任纠纷层出不穷。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的法律边界何在?企业如何合规运行内部承包、避免“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挂靠”的定性风险?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逐一梳理。

一、内部承包的法律定位与认定要件

我国法律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在册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承包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实施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万兴科与四川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9)川0502民初XXXX号〕中即持此立场:原告系被告公司在册项目经理,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通过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承包施工,在公司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该责任书实质为内部承包合同,而非转包。

内部承包合法性的关键在于三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承包人须为本企业在册职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管理要件:公司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实施实际管理,而非放任不管。三是经营要件:承包人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其经营行为系公司经营活动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内部承包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前提,正在于其本企业职工身份与企业资质的一体性。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湘乡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某劳动争议案〔(2018)湘03民终XXXX号〕中认定,双方协议虽名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但约定承包人对外以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开展业务、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有权对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符合企业内部承包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的界限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亦禁止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挂靠,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转包与挂靠如何区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赵某与云南保山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云05民终XXX号〕中作了厘定:转包系承包人先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再签订转包合同;挂靠往往是挂靠人先与被挂靠人达成挂靠协议,再由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并实际施工管理。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云05民终X号〕进一步指出,判断挂靠关系成立的核心,在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使用被挂靠人的名义与资质:违法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通常以自己名义施工;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则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活动。

三、内部承包不改变劳动关系底色

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经营责任分配方式,不改变承包人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项目经理、施工员等本企业在册职工参与内部承包后,其职工身份、考勤管理、社会保险关系并不因承包而消灭;企业仍负有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用人单位义务。实践中,部分企业误将内部承包视为“去劳动关系化”的手段,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张承包人系“独立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主张通常不能获得支持。

内部承包人招用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归属存在穿透认定的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建设公司与韩劳动争议案〔(2016)京03民终XXXX号〕中认定,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管理部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项目部具有人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应聘人员足以相信内部承包人系代表公司招用工作人员,故公司与该人员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案〔(2021)川01民终XXXXX号〕中亦认定,内部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行为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公司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支付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湘潭中院在彭立案中同样确认:劳动者系内部承包人招用而在工地施工,其与公司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过内部承包人的管理而实现,所从事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当然,劳动关系认定仍以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为实质标准(参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自行发放工资、独立经营的项目人员,与管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可能不被认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马与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20)渝05民终XXXX号〕中即认为,项目部由内部承包人自行组织设立、施工管理人员由内部承包人自行聘用并发放工资,仅凭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协助性文件,难以认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管理痕迹与工资发放主体,是穿透认定的关键变量。

四、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挂靠的法律后果

一旦内部承包被认定为转包或者挂靠,企业将面临合同无效、连带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多重风险。

(一)合同无效与工程款结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二)对外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挂靠、转包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对实际施工人对外形成的债务,通常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刘、郭与红河州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云25民终XXX号〕中认定,M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签订《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并按每笔拨款收取2%管理费,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关系;通达公司允许他人使用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应对实际施工人对外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在简与建水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云2524民初XXX号〕中亦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并收取1%管理费、不参与实际施工管理,构成挂靠,公司对该工程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建筑建材总公司与程劳务合同纠纷案〔(2020)云26民终XXX号〕中,依据该条规定认定出借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内部承包人对外签署的劳务合同、结算单若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更难以免责——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在师与王、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9)云0502民初XXXX号〕中,即因公司在拖欠工资表上盖章确认,判令其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五、内部承包合规管理要点

(一)把住主体关:承包人须系本企业在册职工

内部承包人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发放工资,保留完整的职工身份证据链。与无劳动关系的外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是定性为转包、挂靠的最直接风险。

(二)做实管理关:公司须实际参与项目管理

公司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实施实际管理,保留施工组织、技术交底、质量安全检查、进度款审批等管理痕迹;避免“公司仅收管理费、不过问施工”的放任状态。财务上以“经济责任指标”“内部核算”替代“管理费”表述,避免按工程款比例收取费用的挂靠特征。

(三)严控名义与印章关:规范对外签约与用印

严禁内部承包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项目部印章应统一刻制、专人保管、用印审批,杜绝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举债、签约而无从约束的局面。

(四)守住用工关:农民工工资与社保统一管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由公司或受公司监督的渠道统一发放;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现场全部人员,防止内部承包人欠薪、工伤后风险全部回流公司。

(五)健全内部承包协议

内部承包协议应明确承包范围、经济责任指标、质量安全责任、用工管理责任、印章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约定内部承包人违规对外签约、拖欠工资的追偿机制,形成权利义务清晰、风险可追溯的内部管理框架。

六、结语

内部承包是建筑企业提升项目效益的有效机制,但其合法运行的边界清晰而严格:承包人须是企业在册职工,企业须实施真实管理,经营须纳入企业统一体系。逾越这一边界,内部承包即可能滑向转包、挂靠,企业不仅要面对合同无效、工程款被追索的民事风险,还要承担对外债务连带清偿、农民工工资兜底乃至行政处罚的后果。建筑企业应当将内部承包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从主体、管理、印章、用工四个维度构筑合规防线,方能使这一经营模式行稳致远。

附: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

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内部承包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前提是其本企业职工身份与企业资质一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禁止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施工须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约的,合同无效;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亦无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欠薪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劳动关系成立取决于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

本文仅为专业研究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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