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处低纬高原,光照充足、气候温和,是全国重要的水果、蔬菜、花卉种植基地,近年来吸引了一批外资农业企业投资种植蓝莓、葡萄、柑橘、蔬菜等作物。采摘是种植企业用工量最大、劳动强度最高的环节,其用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高峰:作物成熟期高度集中,采摘窗口期短,一旦错过成熟期,果实过熟脱落、霉变腐烂,损失不可逆转。采摘岗位的这种生产特点,决定了其难以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正是法律为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量身设计的工时制度。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分析种植企业采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要性、法律依据与操作要点。
一、采摘岗位的生产特点决定了标准工时制度无法适用
(一)采摘作业具有强季节性,工时无法在周内均衡分布
水果、蔬菜等作物成熟期高度集中,以蓝莓为例,成熟期仅数周,需在成熟窗口期内完成全部采摘,否则果实过熟脱落、霉变,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采摘季内日均用工时间超过8小时属于生产客观需要;而作物生长期、休眠期用工极少,甚至无工可作。标准工时制度以"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刚性框架,无法适应这种"忙闲不均"的生产节奏。
(二)采摘作业受自然条件制约,工作时间不可控
降雨、高温、霜冻等天气因素直接影响采摘作业:雨天无法采摘,高温时段需避开强日照,光照与果实成熟度决定了每日可作业时段。企业无法像制造业一样精确安排每日8小时作业,实际工时随天气和作物状态波动,属于典型的"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情形。
(三)若强制适用标准工时制,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将双重失控
采摘旺季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须支付不低于150%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须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若企业未经批准即安排"旺季多干、淡季少干",还可能被认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面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乃至行政处罚,并引发批量劳动争议。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1995年修订)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上述规定为特殊工时制度提供了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
(二)部门规章层面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种植企业的采摘岗位属于典型的"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生产岗位,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部分省市已明确将农业种植纳入适用范围,如《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将"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明确列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青岛市、河南省等地审批办法也将"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列为可申请对象。
(三)外资企业同等适用
采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以企业所有制或投资主体为条件。外资种植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法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工时制度申请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审批办理。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法律效果
(一)加班费计算方式发生根本变化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再按200%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仍按300%支付。
在(2024)黑民申987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正县分公司与刘某欣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综合计算周期内整体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旺季集中劳动、淡季集中休息"有了合法路径
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可在采摘季集中安排劳动,在生长期、休眠期集中安排休息或轮休,实现全年工时总量的统筹平衡。在(2020)桂05民终1579号庞升与广西合浦湘桂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制糖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榨季期休息日工作视为正常上班,非榨季期已安排补休,法院据此驳回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制糖业的"榨季"与种植业的"采摘季"在生产规律上高度类似,该案裁判思路对外资种植企业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三)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仍受法定标准约束
综合计算工时并非无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劳部发〔1994〕503号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年为周期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总工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仍须遵守。企业不能借综合计算工时之名行无限加班之实,否则超出部分仍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法律风险
(一)按标准工时制认定并补足加班费差额
特殊工时制度以行政审批为前提。未经批准即按综合计算工时安排用工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该期间仍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超时工作部分按标准工时规则计算加班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13号(2020年7月10日发布)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经审批的期间,应认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该典型案例对全国裁审机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在(2015)绵民终字第1844号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辉劳动争议案中,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审批程序存在欠缺,对该工时制度不予认可,判决按标准工时制度计算并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二)引发批量争议与行政责任
未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劳动者可主张加班费差额,企业面临群体性劳动争议风险;同时可能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外资种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操作要点
(一)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审批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以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文件(昆人社通〔2017〕16号),特殊工时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应当在采摘季用工高峰到来前完成申请,将采摘工等岗位纳入审批范围,并在批复载明的岗位、期限范围内实施。
(二)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2022年)的要求,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取得批复后在单位内公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制定特殊工时管理具体办法,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
(三)合理选择综合计算周期
采摘岗位一般以季或年为综合计算周期较为适宜,与作物生长周期、采摘季分布相匹配。周期越长,企业内部工时调剂空间越大,但必须确保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并统筹安排采摘季高峰与淡季的集中休息、轮休补休。
(四)完善考勤与工资台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企业仍应建立完整的考勤记录,按周期核算实际工作时间,对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依法支付150%加班工资,对法定节假日安排采摘的支付300%加班工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注意审批有效期并及时续期
特殊工时审批均设有效期(各地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后企业应重新申请或办理延续,避免"批复过期"导致工时制度失去合法依据,重新落入标准工时制框架。
(六)与多元用工模式统筹衔接
采摘季用工还可结合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临时劳务等模式统筹安排,但须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边界,避免"假外包、真派遣"被认定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引发用工主体与工时责任混同的风险。
六、风险提示
1.未经审批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超批复范围或超有效期实施的,按标准工时制认定并补付加班费,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
2.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必须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3.审批申请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留存证据,批复文件、公示记录、劳动合同约定、考勤台账等材料应当完整归档,以备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之需。
结语
采摘岗位的强季节性和自然条件制约,决定了标准工时制度与种植企业生产实际存在天然冲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法律为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提供的制度出口。外资种植企业通过依法申请审批、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工时管理,既能够保障采摘季集中用工的生产需要,又能够将加班费成本控制在法定框架之内,实现用工合规与经营效率的平衡。需要强调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合法性以行政审批为前提,企业应当尽早申请、规范实施,方能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价值。
法律依据汇总表
序号 | 法律法规及文件 | 相关条款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三十九条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时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加班工资 |
3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1995年修订) | 第五条 |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4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第五条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包括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
5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 第十三条 |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0%支付;法定节假日按300%支付 |
6 | 云南省人社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 | — | 特殊工时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7 | 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16号) | — |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审批承接与办理要求 |
8 | 人社部办公厅《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2022年) | — | 审批依据、民主程序、批复公示及劳动合同约定等要求 |
本文仅为专业研究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