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这起复杂的 “股东 + 员工” 复合型劳动争议中,员工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被用人单位以 “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为由,拒付工资、提成、经济补偿等多项待遇。刘伟律师代理用人单位一方,围绕劳动关系认定、仲裁时效、举证责任等核心焦点展开专业抗辩,有效降低企业损失,展现了极高的劳动争议代理水平。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 2019 年 12 月入职某房产服务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后签订股东协议成为公司股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2 年 5 月,公司以 “做私单” 为由暂停其职务,申请人随即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提成等共计约 15 万元。
公司委托刘伟律师应诉,律师针对申请人主张提出核心抗辩:
1.双方为股东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2.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3.部分提成、补偿缺乏充分依据,不应支持。
二、律师办案要点
刘伟律师庭审中紧扣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重点从三方面发力:
1.厘清关系边界:明确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可并存,但需严格审查管理从属、报酬性质、用工事实等劳动关系核心要件;
2.抓住时效关键:提出二倍工资差额属惩罚性赔偿,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该抗辩被仲裁委直接采纳;
3.严控损失范围:对提成构成、补偿基数、年假天数等逐项质证,剔除不合理诉求,避免企业超额赔付。
三、裁判结果
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采纳律师时效抗辩,驳回二倍工资差额 7.8 万余元的请求;仅裁决公司支付:
1.2022 年 4-5 月工资及提成 21875 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4161.3 元;
3.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5149.3 元。以上合计 51185.6 元,较申请人原诉求减少近 10 万元。
四、案例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 “股东 + 员工” 复合型劳动争议,难点在于身份混同、证据交叉、诉求繁杂。刘伟律师凭借对劳动关系认定、仲裁时效、举证分配的精准把握,高效切割不合理诉求,大幅降低企业赔偿金额,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为同类股权用工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应诉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