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亮点:工亡赔偿总额预计近百万元
案情简介
陈阿姨(1968年出生)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2022年2月进入某公司从事厨房煮饭工作。公司为她提供食宿,按考勤天数计发工资。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陈,陈阿姨在公司厨房蒸饭机旁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脑出血、心梗。
陈阿姨的丈夫、子女及年迈母亲欲申请工伤认定,却面临巨大障碍: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理由是陈阿姨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3周岁)。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乃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四级司法程序均认定陈阿姨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传统思维,“没有劳动关系”就等于“不能认工伤”,家属几乎绝望。
代理过程与核心突破
刘伟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后,没有因“无劳动关系”的判决而气馁,而是敏锐地发现了法律保护的“另一扇门”。
刘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云南省相关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在工作中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
同时,刘律师向人社局提交了关键证据:陈阿姨生前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卫生院抢救记录等,充分证明陈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诉讼结果
在行政诉讼中,刘伟律师作为第三人(家属)的代理人,与被告人社局共同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陈阿姨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并不妨碍对超龄务工农民适用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救治,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平等对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办案价值
本案是“无劳动关系仍可认定工伤”的典型成功案例。刘伟律师在民事确认劳动关系路径完全被封堵的情况下,巧妙利用最高法答复和专项政策,另辟蹊径通过行政认定程序为家属争取到工亡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约94.8万元)、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总价值近百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