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其行为本质属于一种医疗服务。基于此,原卫生部颁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也指出,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正是因为医美属于医疗行为这个基本前提的存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医疗服务并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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