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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过户手续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88人看过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如果卖方并没有取得房产证,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建议,一定要与卖方约定房产过户时间,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还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

虽然实际操作中,并不能保证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但是还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是现房,就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回迁房房产证没有明确的取得时间,有可能出现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有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因此,在回迁房买卖协议中,尽量让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以表明对卖方出卖行为的认可和对继承权利的放弃。


房产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是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凭证,也是对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通行证。

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地产合法权利并对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否则真正的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

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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