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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的条件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38人看过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权属证书(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 很多业主并不采取行动,只是认为开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我们业主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产商的违约行为。因此,我们业主如对开产商交房存有问题 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最好让开发商给我们业主出具书面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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