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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股权纠纷 |184人看过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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