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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217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种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而拒绝偿还。


如果这种债务属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满足私欲挥霍所负的债务,或者为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种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应由该方独自偿还,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始终不知情的,在离婚时,对于这种债务由一方负担还是由双方共同负担是由债务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负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是《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较为粗疏,只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须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7条规定,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并且在该规定中也规定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债务的情形,但仍比较笼统;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对于债权人、借款人及其配偶三方存在着举证责任的明显不同,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几乎相当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全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配偶一方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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