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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什么风险要注意?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365人看过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2013年6月18日,柯某某与林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林某某向柯某某购买其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某村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房屋总价款45万元。协议书签订后,林某某向柯某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2.5万元。后柯某某以家庭内部成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尚未清晰且房屋价格上涨为由,拒将房屋交付给林某某。2019年1月4日,林某某向闽侯法院起诉,要求柯某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交付房屋。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柯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死亡,后变更柯某某的继承人为被告。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购房协议书》,柯某某的继承人向林某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5万元。

   安置房买卖合同要注明哪些问题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2、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3、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解决,*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过户交易前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得不到房屋的产权,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房屋过户前,也有可能会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法官说法:生活中,拆迁安置房往往在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实际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转让买卖。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期间时间跨度长,存在变数,特别是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实际交房时的房屋价值与约定的购买款可能存在差异,卖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拒绝交房或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甚至引起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法官提醒购置拆迁安置房时,买卖双方可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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