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5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某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时任副镇长某乙(另案处理),采取虚开发票、虚列职工工资、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侵吞、骗取财政资金27.2565万元,个人获得14.7565万元。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刘某甲利用担任某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某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某丁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12月,刘某甲收受某丁所送15万元。
案发后,刘某甲退缴非法所得29.7565万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9.756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上缴国库。